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招投标中心
时间: 2019-03-27 1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学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华夏院〔2014〕6号《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指广州华夏职业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除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以外的所有涉及经济权益的书面协议。经济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合同。
(二)维修、安装、装饰、绿化施工建设工程合同。
(三)各种实训实验室建设合同。
(四)各类物资(含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办公用品、教材等)采购合同。
(五)学校资产和门面出租、出售、资产转让及无形资产使用合同。
(六)联合办学、咨询服务合同。
(七)经营、服务承包合同。
(八)科研成果及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合同。
(九)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十)委托管理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
第三条 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见广州华夏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三、采购与招投标的范围及限额),均需通过招标的方式后,与中标人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对经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核、签订以及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协助其对经济合同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承办部门负责合同起草和送审,并严格按学校相关招投标程序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对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出具法律审核意见。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第五条 学校成立经济合同监管小组,组长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财务处、总务处、基建科、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秘书由财务处会计科科长担任。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含法人)名称。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要求。
(四)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方式。
(五)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验收标准与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
第七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经济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对方主体的合法性及资信情况。
(二)审核经济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三)审核经济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
(四)审核经济合同是否存在有损学校经济利益或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是否有效地保护了学校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
(五)审核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事项是否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经过招投标程序,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是否与中标结果一致。
(六)审核经济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概念是否准确。
(七)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除全面审核前六条所列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条款与内容。
第八条 拟定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项目承办部门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送合同监管小组审定。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审核会签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经过一定程序审核会签。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和人员一般有:合同承办部门、招投标办公室、财务处、法律顾问、合同监管小组、主管财务副校长。
第十条 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其项目承办部门必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中标通知书。
(二)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
(三)中标单位(或经济合同的另一方)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反映经济合同洽谈过程、结论轨迹的书面文件,包括洽谈纪要、领导批示、会议决定等。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必须填写《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见附件)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管理
第十二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外,其他人不具有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资格。学校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和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本部门或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由财务处负责保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合同用章执行《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合同原则上应由对方先行盖章。
第十四条 以学校为主体的经济合同,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文本经审核会签后,方可正式办理签字盖章手续。校财务处办理经济合同签章时,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查验《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以后,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修改、变更和废止。如因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废止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履行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七条 经学校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的经济合同,是学校财务处支付其相关款项的必要依据。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学校财务处不得支付相应款项。
履行经济合同时,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均应全额交财务处(如投标保证金);涉及支出的,财务处对其资金的支付,应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为限,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除非金额不超过100元人民币或经济合同监管小组组长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应持有2份:1份留存项目承办部门并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1份送财务处作为办理收、付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经济合同审核的责任和纪律
第十九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送审。因报送不及时引起合同履行障碍、影响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审核会签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合同质量。经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招投标办公室、主管校领导审批之后,原则上均须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签字日期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合同通过邮件或纸质版的形式提交至主管财务副校长与学校法律顾问共同完成审核合同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重大复杂的合同原则上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因审签拖延或者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审签合同从而影响合同履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不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会签手续,擅自以学校名义或部门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不予承认,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签字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相关项目承办部门和个人在审核、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中发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有意拆分经济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单项合同金额,着意回避学校规定的相关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审核会签的,一经查实确认,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学校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04月24日
附件: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